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4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4432839。

法定代表人陈良均。

被执行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金珍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02民初1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0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失信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无大额银行存款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11931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02执4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应 峰

执 行 员  闫科望

执 行 员  蒋阳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汤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