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执20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被执行人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街道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844328398。

被执行人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3979391Q。

被执行人陈良均,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金珍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齐旭君,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陈良标,男,1966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徐丽英,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张晓明,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青田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良均、金珍珍、齐旭君、***、陈良标、徐丽英、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张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王金荣

审 判 员 詹海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