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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393号 原告:北京**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8-3]1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上钢三村45号甲16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