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胜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胜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6民初1916号
原告:郑州胜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10号院15幢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炳灿,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郑州胜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涛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林、姜炳灿、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744元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计4,198元(已计算到2019年4月15日,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行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原告和被告就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西段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地坪工程签订了《混凝土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加工成型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面积约16000㎡。”,“合同价格为12元㎡(其中综合施工费为4元/㎡,综合材料费为8元/㎡),根据暂定工作总量,暂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2,000元,实际合同总价根据甲方代表签证的实际工作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工程完工后最迟7天内由甲乙双方一同验收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2018年5月31日,原告将工程交给被告进行验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验收单》一份,载明:“地坪总平方米数15562平方,净。毛15766.38”。按照合同价格12元/㎡计算,工程总价款为186,744元。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000元,尚余111,744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已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并交被告验收合格,且业主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辩称,对所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由于原告所干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没有处理,发包方暂时也没有拿出意见。被告的意见是待发包方拿出意见后,所欠工程款即可履行,但被告不能承担利息和诉讼费。被告正在努力协调此事,近期应该会有结果。另外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被告一百多万的工程款迟迟无法去催款结账。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作为委托方与承包方胜涛公司签订《郑州胜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委托胜涛公司对位于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地面进行加工成型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面积约1600㎡,合同价格为12元/㎡;暂定合同总价款192000元,实际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工作量以合同单价计算;付款方式为:1.进场费: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的10%,19200元。2.完工费:工程完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额的50%,96000元。3.工程完工后最迟7天内由甲乙双方一并验收并付清全部工程款。售后服务为:1.施工完毕后12个月内,因乙方施工不当所引起地面耐磨层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补修服务。2.免修保修期满后,乙方保证继续提供补修服务,费用另议。合同签订后,胜涛公司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当年5月中旬施工完毕。
2018年5月31日,***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共同向胜涛公司出具《验收单》一份,载明“地坪总面积平方数:15562平方,净。毛15766.38”。庭审中,***称当时只是对施工地坪进行了数量丈量,未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018年10月份前工程建设单位河南金龙幕墙有限公司组织五大主体对其承包(含胜涛公司施工的地坪)的工程进行了验收,且未对胜涛公司施工的地坪提出异议,现施工场地已投入使用。
***已向胜涛公司支付工程款计75000元。
胜涛公司按照施工地坪净面积15562平方米和单价12元计算的总工程款为186744元。
庭审中,***提交2019年6月6日拍照的照片证明胜涛公司施工的地坪出现裂缝,本院就地坪施工质量问题征询***是否申请司法鉴定,***表示不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有胜涛公司提交的《郑州胜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合同》、《验收单》、***提交的照片及本院庭审笔录为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胜涛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郑州胜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胜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且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量、单价和期限向原告胜涛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解原告胜涛公司所干工程出现质量问没有处理,但未就地坪施工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发包方是否支付其工程款不影响其向实际施工的原告胜涛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原告胜涛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加工费111744元(净面积15562平方米乘以12元,减去7500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胜涛公司诉请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因原告胜涛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郑州胜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无机硬化耐磨地坪施工合同》中未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赔偿利息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胜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胜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111744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胜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