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华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华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并仲裁字第7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5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4.于2020年8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综上,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7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保军
书记员  赵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