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终1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山西宽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本案原审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56元,减半收取11628元,由上诉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6元,减半收取11628元,由上诉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雅婷
审判员李艳丽
审判员李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