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1民初40号
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窑新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后4423元,由原告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