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9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大西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俏,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当庭履行完毕。被上诉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预交550元,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负担275元,由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丽
审判员 景梦婵
审判员 缪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