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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洪发脚手架租赁站与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2民初819号 原告:丹东市元宝区洪发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组***号。 经营者:蔡铁郛,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太平岭村太西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丹东市元宝区洪发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中帮立田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元宝区洪发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丹东市元宝区洪发脚手架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