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88号
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3月23日原告以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