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340号
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5元,由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晓 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乌日古木拉
书 记 员 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