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594号
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大庆北路(钻北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系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宏力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前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13元由原告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