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诚电力有限公司

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盟乌兰布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盟乌兰布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盟乌兰布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2921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盟宏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2202.60元,执行费12422元,执行到位标的985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99235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7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盟乌兰布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网签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盟乌兰布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蒙M40***号车辆、蒙M40***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盟乌兰布和绿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成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