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内2921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青融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青融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921民初3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青融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青融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50030104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83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