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921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韬,系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海龙,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人乌海市中诚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4日作出(2015)*****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