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瑞丰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2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瑞丰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瑞丰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