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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2苏州工业园区某某顺发石材经营部与苏州工业园区东某某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272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装饰城。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红工业小区东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于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交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