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50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082K,住所地江苏省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1444352-6,住所地XXX。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9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苏州工业园区XXXX的厂房搬离;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计算方式为:以每月6991.16元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为止,并扣除5000元保证金);三、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均退回。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19年11月2日、2020年8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名下保险箱一个、**五件及以及大理石材、机器设备一批。后申请执行人明确**五件价值不大且鉴定费用较高无处分利益,要求法院返还被执行人,该玉器五件本院已于2020年8月27日通知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经营者***领取。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19)苏0591执50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名下保险箱一个以及大理石材、机器设备一批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591执50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7月6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名下位于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电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处的保险箱一个以及大理石材、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明细表)。2020年7月7日,案外人**以34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财产,并已付清全部买受款。
上述拍卖款34600元,扣除评估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3000元),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辅助机构费用69.2元,执行费1215元后余款30315.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6、2020年8月,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顺发石材经营部经营者***银行存款4987.23元,财付通存款4855.57元,该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7、2020年8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7657.08元。实际执结到位40158.60元,执行费1215元,尚未执行到位47498.4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