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某某新源实业有限公司,魏科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陕0803民初29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思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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