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008号
申请人:**消防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782349311,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上书房30—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文,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科,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82540T,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11号锦汇商业广场3幢3-18。
法定代表人:计云伟。
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8621U,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宫伟。
申请人**消防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海龙
书 记 员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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