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536号之一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4幢448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扬州市维扬路243号1-月座420。
负责人:***。
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