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536号 申请人: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4幢448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扬州市维扬路243号1-月座420。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433,161元,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1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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