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天佑京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财保2号 申请人:常州天佑京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3031565N,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82540T,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山中路11号锦汇商业广场3幢3-18。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8621U,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天佑京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常州仲裁委员会将提交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审查意见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常州天佑京安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 书记员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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