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11民初57号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燕庄村208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杉木村。
法定代表人解德云,任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石家寨村利民街南马路西侧3层小院。
代表人黄焕,任经理。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三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