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11民初42号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林,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村。
法定代表人:解××,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村。
法定代表人:吴××,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
代表人:黄×,经理。
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计1596元,由原告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增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