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07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建明中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亮化美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周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