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柏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3民初5016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海柏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4JN32,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富桥六区A2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74332B,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沙敏。
原告深圳市海柏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金辉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柏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柏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5元,减半收取156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87.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柏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管悦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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