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游子吟大道**-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5550L。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烽,江苏博爱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1843G。
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74332B。
法定代表人:沙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20)苏04民初3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4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智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通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