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3050号
原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7433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文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韩庙镇燕韩路289号西排1栋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D2YP5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文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