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1号
原告:**,女,200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法定代理人:***(原告父亲)。
被告: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地址: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詹文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