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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913号之一 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E3MN50。 法定代表人:刘淑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86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0.5元、保全费4630元,由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