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913号之一
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E3MN50。
法定代表人:刘淑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86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0.5元、保全费4630元,由天津融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瑾
书 记 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