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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7民初5544号 原告:河北某公司。 被告:北京某公司。 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