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800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800号
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95695538E,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388弄5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43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43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卫华
审 判 员  龚正军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