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62号
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72550171H,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仁和镇宁淮东线西侧桃园粮站北。
负责人:杨正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388弄5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2号2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冯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32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3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