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72550171H,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仁和镇宁淮东线西侧桃园粮站北。
负责人:杨正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包方静,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388弄5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2号2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冯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32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解除冻结或查封,限额为3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