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72550171H,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仁和镇宁淮东线西侧桃园粮站北。
负责人:杨正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平,江苏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方静,江苏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388弄5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钟塔路2号2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冯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越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3元,减半收2911.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31.5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