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800号之三
原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举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iv>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川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63元,减半收取1709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931.5元,由原告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