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80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95695538E,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付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举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iv>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川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3800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43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为4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