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亳州市双力驾业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6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双力驾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企业四外环路四站前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超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
法定代表人:李耀林。
被执行人:邱家法,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邱敏杰,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双力驾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邱家法、邱敏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通过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邱家法、邱敏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瑞强
审判员  蒋祥东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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