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恒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97号
原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云岫南路32、34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林。
诉讼代表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48号四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发,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缪国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林公司)与被告恒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2018年4月9日,耀林公司以账目已核对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耀林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顾敏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嵇 阳
代书记员 范荣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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