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民初4454号

原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云天云天财富中心**,机构代码:55050199-3。

法定代表人:潘晓武。

被告:***,男,1676年10月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家住地址贵州省定县。

被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南路**码:57294985-2。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施青

代书 记员  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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