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616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2105844-8。
法定代表人何汉明。
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南路32、34号,组织机构代码:330521000053413。
法定代表人李耀林。
杭州***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破产,德清县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清算组对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理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伟
执行员  李俊
执行员  陈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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