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2140号
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2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4UWM4G。
法定代表人:邢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BJRL54。
法定代表人:沈仑。
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