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58515016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3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67618元。因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8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有车辆信息,但申请人表示都不是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是他人登记在公司名下,申请人不要求查封。
3、本院到灵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申请人表示该房屋已抵偿给他人。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处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工作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电话联系,均未联系上。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得知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质量保证金可供执行,于2021年6月7日向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笔质量保证金。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有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息可以及时向法院提供,法院会进行查询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本案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尤 宇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赵起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辉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