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灵璧县渔钩镇渔沟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它价值166148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利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