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7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渔沟镇奇石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晏东银。
本院在执行***与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仍不足以偿还欠款,经多次查询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由人民法院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794号案件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李祥永
审判员 尤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恒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