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426民初1672号
原告:邯郸市越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238号兴业大厦901号。
法定代表人:岳献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博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循环经济生态产业园龙山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职工,住邯郸是丛台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丛台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保生,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越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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