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越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中、邯郸市越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391号 原告:**中,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邯郸市越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238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207330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邢台市信都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永康国际财富中心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3MB1145033H。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邢台市南和区。 **中与邯郸市越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信都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原告**中承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