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202民初16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市昌江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珠山西路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中国电信***公司退还每月基本费用76.8元及三倍赔偿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申请宽带开户,并于当日签订了宽带服务合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宽带服务账号为177××××6577,宽带月基本费用为76.8元/月。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原告的宽带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原告于8月27日向被告服务号码10000报修,直至2020年9月27日才恢复宽带故障。在此期间,被告正常收取了原告的基本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办理的“国内畅享128套餐”业务,包括三个手机(号码为177××××6577、17779896093、17779896092)、一条宽带以及一个ITV(网络电视),因其享受资费6折优惠,上述所有服务费用为每月76.8元。2、因206国道进行道路施工,拆除了原告家附近的房屋及杆线,导致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的故障。此次故障并非我公司造成,我公司不存在过错。3、我公司不存在消费欺诈,故对原告诉请的三倍赔偿500元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原告***在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处办理了“国内畅享128套餐”业务。“国内畅享128套餐”业务包括主号码为177××××6577的300分钟国内通讯(副号为17779896093、17779896092,每个副号功能费为19元/月)、宽带以及ITV业务。因原告***享受资费6折优惠,上述所有服务费用为每月76.8元,其中每个副号功能费优惠后为5元/月,ITV业务优惠后价格为0元/月。2020年8月25日,因206国道拓宽工程需要,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所有的828号路由箱无法穿过铁路,导致原告***的宽带业务无法使用。2020年9月28日,原告***的宽带业务恢复正常。在无法使用宽带期间,原告***按约交纳了76.8元/月的服务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当为原告***提供正常的电信服务。在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未为原告***提供宽带服务,其收取的相应宽带服务费应当予以返还。原、被告均无法提供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根据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提供的原告***2020年8月、9月的费用记录可以看出,副号17779896093、17779896092每月优惠后的功能费为5元/月,ITV每月优惠后的价格为0元/月,主号码177××××6577的300分钟国内通讯费用及宽带费用未列明。因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每月主号码177××××6577的300分钟国内通讯费用及宽带费用,根据“国内畅享128套餐”业务的收费情况,本院酌定宽带每月服务费用为33.4元。考虑到电信故障的正常维修时间,本院酌定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未提供宽带服务的时间为1个月。综上所述,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应返还33.4元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本案中,被告中国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提供宽带服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电信***公司赔偿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3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