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某某市市政工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民初83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珠山西路**。 法定的代表人:***。 被告:***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景东大道**建管大楼(市政工程处**)。 法定的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珠山西路**/div>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珠山西路延伸段南侧/d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市市政工程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良